《〈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内容摘登(9)丨关于职务违法概念和类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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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违法概念和类型的规定
 
 

 

【开栏的话】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规定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修改后《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了逐条阐释。目前该书已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现摘登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使用。

【条例原文】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务违法概念和类型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职务违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讲,职务违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职务违法包括职务犯罪。《监察法》规定的职务违法是狭义的职务违法,是与职务犯罪并列的范畴。

根据本条规定,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理解这一规定,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三点:(1)职务违法具有“职务相关性”,是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联的行为。如果一项行为与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无关,便不能被认定为职务违法。(2)职务违法具有“违法性”。职务违法的“法”,是指规定公职人员职务职责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就其范围而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的范畴相一致。因此,这里的“违法”包括违反《监察法》规定、违反《政务处分法》等专门对职务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其他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监委依法制定的监察法规。(3)职务违法是具有“应受处罚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区分的关键。

二是职务违法的具体类型。根据职务违法的“职务相关性”具体情形的不同,本条规定将职务违法行为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中的“职权”,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公职人员的职权。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滥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类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中,“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公职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这种便利条件既包括在职公职人员利用本人现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包括离职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公职人员通过请托与其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公职人员的方式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就属于此类职务违法行为。第三类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职务违法行为。第四类是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这些特定义务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对应,如公职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理因私出境证件需要经上级审批等,这些都属于公职人员特有的义务。上述义务同样与公权力行使密切相关,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履职要求,违反上述特定义务也属于职务违法行为。

【条例辅导读物】

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2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条例》是《监察法》最直接、最重要的配套制度。抓好修订后《条例》的贯彻执行,是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为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规定要求,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贯彻执行,中国方正出版社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学习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逐条解读修改后《条例》的条文内涵,深刻阐释其核心要义、实践要求,以及法规适用等相关问题,是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规定要求的权威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问答》依据《条例》分九个部分,设置题目近600个,以问答的形式对《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深入解读,对《条例》适用等相关问题详细阐释。本书提问简洁明了,回答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理解适用《条例》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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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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